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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您确认您或您所代表的机构是一名“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法规,即中国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合格投资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合格投资者规定的标准如下:
一、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
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二、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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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作为资本市场改革的“试验田”,在企业上市、发行、交易、退市等多项制度上都将有较大突破。新的市场规则和制度将对券商业务模式带来根本性的变革,其对券商未来的发展具有风向标作用。笔者认为,科创板将对券商业务带来多方面的影响。
引导形成以客户为中心的业务体系
一是逐步提升综合金融服务能力。科创板对券商的服务需求不仅涉及传统的承销保荐,还包括股权激励、股份托管、战略投资等,条件成熟时还将引入做市商机制,这些业务需求涉及券商经纪、投行、研究、自营、资管、另类、私募基金子公司等多个业务部门,需要券商各业务条线围绕客户需求提供一体化的综合金融服务。因此,一方面,需要券商各业务条线都具备较强的专业能力,补齐业务短板;另一方面,要求各业务协同作战,制定有效的业务协同机制。最终引导券商真正形成以客户为中心的组织架构和业务体系。
二是打造全生命周期服务。现有上市公司主要是成熟期企业,科创板企业主要是处于成长期的科创型高新技术企业,企业上市阶段将从过去的“成熟期”向“成长期”前移。成长期企业要求券商具备持续服务能力,与企业共同成长。因此,券商要在企业发展早期介入,与企业形成紧密的合作关系,并能在企业发展不同阶段提供相应服务,覆盖风险投资、改制辅导、上市前融资、IPO、再融资、并购重组等各个发展阶段的服务需求,为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服务。
三是重构业务盈利模式。在科创板新的制度安排下,券商服务模式的变化也将带来盈利模式的相应变化。为客户提供综合金融服务和全生命周期服务,将使得券商从单一业务环节盈利转向多环节盈利,从一次性业务收入转向持续性服务收入,盈利方式更加多元化。例如券商投行项目不仅可以获得承销保荐费用,还可以通过投资获取投资收益,通过提供研究、股份托管等获得综合服务收入,通过提供做市服务获取收益等。券商将从过去依靠牌照盈利,转向通过价值发现和提供持续多元的服务盈利。
转变理念 提升投行专业化水平
当前新股发行市盈率倍数限制和“新股不败”的预期,使得投行定价能力变得无关紧要,销售能力重要性也大大降低。科创板企业在发展阶段、投入产出特征等方面都与传统企业不同,而且实行市场化定价,传统行业的定价方式将不再适用。这对投行的研究、定价、承销能力都提出了新的挑战。这就要求投行围绕科创板重点支持的行业和领域,建立行业专业团队,提升研究、定价、销售等专业服务能力。
科创板实行注册制,以信息披露为中心,投行在整个上市过程中将承担更大责任和风险。科创板信息披露不仅要求真实、准确、完整,而且提出了充分性、一致性和可理解性的更高要求。例如,在信息披露上,要求无论规则是否明确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都必须充分披露,这对投行风控水平和内控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
在科创板涉及的业务中,不仅投资业务需要买方思维,投行业务也需要买方思维。一方面,承销保荐机构对项目价值的判断、信息披露的内容和质量将影响项目发行的成败。投行不仅需要保证发行人的利益,也需要从客户的角度对项目进行推介,确保项目发行成功。另一方面,在新的业务模式下,投行对券商各项业务的带动作用将大大增强,投行将成为获取客户和业务的核心渠道,盈利模式的变化使得券商对项目盈利能力的判断需要进行综合考量。因此,投行业务需要从项目发现阶段挖掘有价值和成长前景的企业,以实现客户、投资者和自身的多方共赢。
在转变自营投资理念方面,一是科创板的替代效应将对现有同类上市公司造成冲击。由于科创板主要是科创型企业,其对主板蓝筹股和传统行业上市公司影响较小,而对目前A股相同行业和相似企业影响较大。科创板对存量同类企业将同时产生对标效应和替代效应。短期来看,在市场行情向好时,按传统估值方式,科创板的高估值将产生对标效应,有助于提升现有同类上市公司估值水平;但从长期来看,替代效应将降低现有同类上市公司的稀缺性,使企业估值回归合理水平,缺乏核心竞争优势和护城河的高估值中小创,将会受到冲击。
二是引导券商形成长期价值投资理念。大量科创企业的上市,将促使现有板块上市公司估值回归合理水平。同时,科创板在发行、交易、退市等方面的制度创新和理念也可能逐步复制到现有板块,市场优胜劣汰可能加快,传统自营投资风险也将加大。这就要求券商自营投资更加注重企业本身的价值,转变投资理念,减少短期投资行为,提升价值发现能力,真正成为长期价值投资者。
三是调整自营业务考核方式。目前券商自营考核需要与券商会计周期保持一致,短期化考核压力较大。在实施新的会计准则后,券商自营对业绩的短期影响更大。而短期化考核与长期价值投资理念相悖。因此,为适应市场的长期结构性变化,与长期价值投资理念相匹配,需要调整自营业务考核方式,建立长期化的考核制度。市场也将逐步适应券商的短期业绩波动。
总之,科创板对于券商的意义不仅仅是增加了新的业务来源,更在于将重塑券商的业务模式和盈利模式,并对券商的业务体系、专业能力提出新的更高要求,而这一新的发展模式和理念也将成为券商未来转型发展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