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投资者认定

      在继续浏览本公司网站前,请您仔细阅读此重要提示,并向下滚动至本页结尾根据您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请您确认您或您所代表的机构是一名“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法规,即中国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合格投资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合格投资者规定的标准如下:

一、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
            基金
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二、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如果您继续访问或使用本网站及其所载资料,即表明您声明及保证您或您所代表的机构为“合格投资者”,并将遵守对您适用的司法区域的有关法律及法规,同意并接受以下条款及相关约束。如果您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或不同意下列条款及相关约束,请勿继续访问或使用本网站及其所载信息及资料。 

       本网站所载的资料仅供参考,并不构成广告或分销、销售要约,或招揽买入任何证券、基金或其他投资工具的邀请或要约。投资涉及风险,投资者应详细审阅产品的发售文件以获取进一步资料,了解有关投资所涉及的风险因素,并寻求适当的专业投资和咨询意见。产品净值及其收益存在涨跌可能,过往的产品业绩数据并不预示产品未来的业绩表现。本网站所提供的资料并非投资建议或咨询意见,投资者不应依赖本网站所提供的信息及资料作出投资决策。

       我公司及任何雇员不对本网站所提供的资料的准确性、充足性和完整性作任何保证,也不对于本网站内所提供资料之任何错误或遗漏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与本网站所载信息及资料有关的所有版权、专利权、知识产权及其他产权均为本公司所有。本公司概不向浏览该资料人士发出、转让或以任何方式转移任何种类的权利。

越球视角
OUR VISION

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升级 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等被纳入

时间 :2021-04-23     点击:309 次

        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升级。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要求,并完善了反洗钱义务主体范围,将非银行支付机构纳入《办法》适用范围,增加网络小额贷款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等反洗钱义务主体。

  曾任德意志银行、摩根大通银行等国际性金融机构资深合规官,国际认证反洗钱专家(CAMS)汪灵罡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商业银行服务的客户群体大,各机构、各地区发展水平和风险意识程度不一,无论是个人业务、公司业务,还是金融市场业务,理论上说,银行的每一项业务都有可能成为洗钱的渠道。在短期内实现反洗钱反恐融资风险管理水平的飞跃和质变,难度不低。”

  义务主体扩容

  具体来看,适用于《办法》的金融机构包括: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应当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其他金融机构。

  《办法》强调,非银行支付机构、银行卡清算机构、资金清算中心、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以及从事汇兑业务、基金销售业务、保险专业代理和保险经纪业务的机构,适用本办法关于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规定。

  “与此前反洗钱相关政策相比,此次《办法》出台可以说是目前金融机构最严反洗钱新规。”零壹研究院院长于百程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办法》首先囊括了所有金融机构,明确将非银行支付机构纳入适用范围,增加网络小额贷款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等反洗钱义务主体;其次,要求金融机构开展建立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开展风险自评估和报送;第三,监管方将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和执行情况进行评价。

  此外,记者注意到,早在2020年12月30日央行曾发布《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市场意见。而《办法》与之前的公开征求意见稿相比有一些调整。

  例如,《办法》中第二章第七条写明:“金融机构应当在总部层面建立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经董事会或者高级管理层审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自评估情况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或者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与公开征求意见稿相比,删除了“控制薄弱环节,保存工作记录”,更强调金融机构自主评估洗钱和融资风险。

  “可以看出,监管更希望金融机构能提前侦测识别风险,而非通过不断增加控制手段来规避风险。”于百程认为,相比而言,新规对金融机构的要求与期望更高。

  另外,强化金融机构独立管理要求,《办法》中第二章第十二条明确:“金融机构应当在总部层面制定统一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机制安排。”与公开征求意见稿相比,将“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机构跨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团”修改为“金融机构”。

  博通咨询金融行业资深分析师王蓬博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此处改为‘金融机构’则更加符合金融机构在不同场景、不同用户群体下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防范的独立性和特殊性。但从征求意见稿中来看,监管机构也希望能够发挥金融集团下的数据和资源共享,统称‘金融机构’与原表述对比来看,也更体现出反洗钱人人有责的要求。”

  仍存较大改进空间

  根据央行公布的数据显示,2020年对614家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反洗钱义务机构开展了专项和综合执法检查,依法完成对537家义务机构的行政处罚,处罚金额5.26亿元,处罚违规个人1000人,处罚金额2468万元。同时,2020年,人民银行下设的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共接收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报送可疑交易报告258万份。各级人民银行发现并接收的重点可疑交易线索16926份,开展反洗钱调查7804次,向侦查、监察机关移送线索5987次。

  “可以说,反洗钱监管正在升级。从处罚数据来看,金融机构反洗钱方面存在的较大的不足与改进空间。”于百程坦言,从非银支付机构角度来看,部分洗钱诈骗等行为通过第三方支付渠道实现资金转移,显示出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反洗钱管理上存在重大漏洞。未来,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办法》中的要求做出相应安排,特别是在特约客户准入审核,交易风险监测、商户分类巡检等方面强化反洗钱风险监测。

  汪灵罡认为,目前商业银行方面已付诸巨量资金和人力资源在积极提高反洗钱、反恐融资的风险管理水平。但仍然存在困难,例如基层网点的业务考核压力较大,可疑交易监控与分析需要相关工作人员经年累月才能积累经验、掌握技能,在目前行业相关人才培养严重不足、专业软件服务商水平不高的情况下,这也是金融机构在反洗钱领域有疏漏的原因之一。因此,需要给金融机构成长的时间。

  王蓬博表示,《办法》对于金融机构反洗钱的行动力要求更高,且联动性更强,未来支付机构应增加反洗钱投入及风险意识,长远看有助于行业良性发展。



来源:证券日报

声明:文章转载分享,不做商业用途,如有侵权,请联系即行删除。




扫描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