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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您确认您或您所代表的机构是一名“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法规,即中国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合格投资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合格投资者规定的标准如下:
一、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
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二、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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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积极的财政政策要提升效能,更加注重精准、可持续。加强和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有利于进一步提升积极财政政策效能,对带动扩大有效投资,妥善应对内外部冲击和经济下行压力具有重要意义。在国新办12月16日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了加强和完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提前下达2022年新增专项债务限额1.46万亿元,推动在明年一季度发行使用
2021年,全国人大批准安排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额度3.65万亿元。财政部副部长许宏才介绍,截至12月15日,新增专项债券发行3.42万亿元,占已下达额度的97%,全年发行工作基本完成。从资金投向看,全部用于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点领域,其中约五成投向交通基础设施、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领域;约三成投向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卫生健康、教育、养老、文化旅游等社会事业;约两成投向农林水利、能源、城乡冷链物流等,对带动扩大有效投资、保持经济平稳运行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各地已安排超过1700亿元专项债券资金用作重大项目资本金,有效发挥了政府投资“四两拨千斤”的撬动作用。
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和国务院同意,近期财政部已向各地提前下达了2022年新增专项债务限额1.46万亿元。“这次提前下达在额度分配上没有搞‘一刀切’。”许宏才表示,原则上,省级政府年底前要将提前下达的额度全部分配到市县;额度要向中央和省级重点项目多的省市倾斜,重点向债务风险较低的地区倾斜;具备条件的地方,要及时将提前下达的专项债券收支纳入年初预算,强化预算约束。“财政部将持续加强督导,推动提前下达额度在明年一季度发行使用,为稳定宏观经济大盘提供有力支撑。”
财政部预算司负责人兼政府债务研究和评估中心主任宋其超介绍,2022年专项债券支持的方向,一是聚焦经济社会发展的短板领域,重点支持经济社会效益明显、带动效应强的重大项目;二是重点用于交通基础设施、能源、农林水利等9个方面,以保持宏观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三是重点投向对地方而言经济社会效益明显、群众期盼、早晚要干的实体政府投资项目,纳入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的项目,以及纳入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的重点项目等,积极发挥专项债券对重大规划和战略的支撑作用。“此外,还要加大对水利、城市管网建设等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
持续强化“借、用、管、还”全流程管理,促进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
如何提高专项债资金使用效率,一直为各界所关注。近年来,财政部门采取了很多措施,持续强化专项债券的“借、用、管、还”全流程管理,促进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取得了积极成效。
财政部已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加强专项债券投向领域的负面清单管理,在全国范围内严禁将专项债券用于各类楼堂馆所、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以及各类非公益性资本支出项目;在高风险地区、债务风险指标相对高的地区,明确不得将专项债券用于非必需的建设项目。为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管,将从明年1月1日起对专项债券项目实行穿透式监测。
此外,财政部门已建立处理处罚机制,通过扣减新增限额、暂停发行使用、收回闲置资金、通报负面典型等措施,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硬性约束。目前,财政部门已经印发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通过全生命周期绩效管理,推动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加强管理。“加强和完善专项债券使用管理,已形成一条主体明确、层层负责、有效追责的责任传导链条,为地方合规使用专项债券资金提供制度保障。”许宏才说。
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着力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坚决遏制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财政部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着力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攻坚战。
一是完善常态化监测机制。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二是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严堵违法违规举债融资的“后门”,着力加强风险源头管控,硬化预算约束,严禁违规为地方政府变相举债,决不允许新增隐性债务上新项目、铺新摊子。三是稳妥化解隐性债务存量。坚持中央不救助原则,做到“谁家的孩子谁抱”。建立市场化、法治化的债务违约处置机制。四是推动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规范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管理,严禁新设融资平台公司。五是健全监督问责机制。
经国务院批准,上海市、广东省等经济体量大、财政实力强的地区,率先开展了全域无隐性债务试点工作,实现隐性债务清零,这为全国其他地区全面化解隐性债务提供有益探索。
截至2020年末,我国地方政府债务余额25.66万亿元,控制在全国人大批准的限额28.81万亿元之内,加上纳入预算管理的中央政府债务余额20.89万亿元,全国政府债务余额46.55万亿元,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20年GDP数据101.6万亿元计算,政府债务余额与GDP之比,即衡量整个政府债务水平的负债率指标为45.8%,低于国际通行的60%警戒线,也低于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水平,风险总体可控。“2020年末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率为93.6%,国际上通行标准为100%至120%之间,总体看我国地方政府的债务率是不高的。”许宏才说。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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